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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正式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4-07-28 09:55 点击:我要投搞

工伤需30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申请

16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了解到,今年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废止。目前,通辽市已正式实施该《办法》。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范围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实施的《办法》中,最大的亮点为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初次参保,需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用人单位所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其缴费费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科科长刘成表示:“在该《办法》正式实施前,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仅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如今,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职工纳入保险范畴,实现了工伤保险全覆盖。

工伤需30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申请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认定申请工伤保险的步骤。在工伤认定方面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受到职业病伤害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事故伤害死亡和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可根据自身伤残情况参照《办法》享受各项待遇

刘成表示:“《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待遇,让因工受伤参险人员根据自身伤残情况,一一对应享受的各项待遇。”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工亡时间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因工死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缴费工资。 (记者丁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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